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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可以养殖了吗?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27 | |||||
2020 年5 月28 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划分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这对相关蛙类合理养殖、合规销售、产业复产有重要推动意义。 今年 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对于百万相关蛙类养殖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天大的打击,存蛙不能卖,养殖不敢做,销售不流通。很多人贷款负债,心态消极、转行转业是相当部分养殖户现状。但也有人还在坚持,等待产业恢复的希望。 为了进一步保障相关蛙类产业合理有序发展,授渔水产联合青蛙帮平台积极开展产业调研,同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相关专家充分研讨,达成相关产业发展建议。 授渔平台为养殖户发声,并将反馈意见积极上报相关部门,并建议以上蛙类养殖作为助力农民脱贫、维护生态环境友好、推动农业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因其已成产业规模,呼吁保留产业通道。 并建议以上蛙类养殖作为助力农民脱贫、维护生态环境友好、推动农业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因其已成产业规模,呼吁保留产业通道。 根据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 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多年以来,蛙类养殖主管部门一直不明确,证件办理、养殖监管、流通管理交叉护管,这就造成了出现问题不断地申报、部门不断地协商、最后问题不能有效的及时解决。 如今部门划分已经明确,不仅合理养殖、合规销售指日可待,同时相关的养殖扶持、农业项目、福利政策更是会不断完善。 今后的蛙类养殖产业,会不断恢复,但合理合规的证件办理、养殖监管力度会更加严格,因此相关部门要做到在人工养殖与野生蛙类的明确划分,养殖户要积极配合,养殖要合法合规,市场才会欣欣向荣,推动生态和养殖的良性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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