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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建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 【字体:
重磅!福建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2    

  近几年,我省出现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业从沿海向山区、从下游向上游迅速转移的趋势,闽江、敖江、木兰溪等母亲河上游地区新上大量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大量污染物排放导致水质明显下降、优质水占比减少,并加重下游水环境保护压力,影响下游群众用水安全。为坚决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了《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

  《通知》明确,新(扩)建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规划及规划环评应当以县域为单位、以流域为单元,统筹当地畜禽、水产等养殖产业,综合考虑流域的生活用水、生态流量及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坚持“以水定产”,合理确定水产养殖业发展规模、结构和布局。规划及规划环评应当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合理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

  同时,自《通知》发布后,仍在未经规划并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内办理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环评备案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查证,确有违法违规的,依法认定其备案无效,相关结果应函告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拟建、在建、已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实施分类整治。

  其中,对未批先建项目,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养殖活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对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依法发布前,环评已审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对其环评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原环评审批(备案)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相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对已经环评审批(备案)并已建成投产,但未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核发)的项目,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处以罚款、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通知》还提出,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已建成投产的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严格落实用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减小或消除对纳污水域的影响。

  其中,属地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依法发布后,已投产的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实施提升改造或退出;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规范建设排污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开展养殖尾水常规污染物和抗生素类污染物监测,安装排水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淡水池塘养殖项目新水用量应当达到我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日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相关养殖规范的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提升;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的尾水不得排入地表水Ⅰ、Ⅱ类水质功能区水域;淡水池塘养殖项目产生的养殖污泥,应当规范脱水、干化后进行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流域水体排放养殖污泥或者利用排放尾水之机排放养殖污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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