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水域的水质保护,改善全县湖泊水库功能水体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大水面禁止投肥(粪)养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投肥(粪)养殖的范围为全县500亩以上湖泊、哑河和小二型以上水库(以下简称大水面)。
二、严禁在全县大水面内进行投肥(含化肥、生物有机肥)、投粪(各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含沼气池废液、废渣)、投饵等污染水体的行为,严禁进行违法围垦、围网、围栏、网箱养殖。
三、对养殖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的,不得采取以收取承包费为标的的竞标方式进行发包,更不得以价高者得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对合同没有到期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重新签订禁止投肥(粪)投饵养殖、禁止违法围网围栏网箱养殖的补充合同;湖泊水库实行生态养殖,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等须报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四、对向湖泊、水库投肥(粪)投饵养殖和违法围垦、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的行为,将由县环保、农业、水利、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督促限期拆除违法养殖设施,责令发包方收回承包经营权。对阻碍执法的,将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群众举报的投肥(粪)投饵养殖线索,经查举报属实的,给予200元—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