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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免税办理指南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12 | |||||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 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8﹞41号)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2018年版)》范围内的自捕水产品 2.申报水产品属于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2018年版)》范围内的自捕水产品(详见附件1),船名船号、作业生产海域及主要捕捞品种均应在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范围内。 免税主体资质和政策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手续:申请单位应首先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主体资质和政策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手续,办理地点在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号,天津海关关税处。 免税主体资质登记备案手续按年度每年办理一次。可在企业获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后,首次办理政策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免税主体资质登记备案后,在《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办理政策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手续时,不需要重复提供免税主体资质登记备案材料。 备注: 填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文件附件《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中,对应作业渔船名称“。 立项日期: 填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文件附件《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中,对应申报项目的起始日期。 开始日期: 填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文件附件《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中,对应申报项目的起始日期。 结束日期: 填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文件附件《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中,对应申报项目的截止日期。 投资总额、用汇额度和减免税额度: 填报栏目可以填报的最大值(因无额度限制)。 项目名称: 填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文件附件《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中,对应的项目名称。 减免税申请人名称: 填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文件附件《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中,对应的项目执行单位名称。 减免税申请人海关注册编码、联系人及电话等 涉及企业的信息 按实际填报。 申请人所在地: 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中企业地址内容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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