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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13 14:04: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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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统筹推进淡水水产养殖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淡水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漳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漳政办〔2018〕272号)、《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漳政综〔2023〕35号)划定的淡水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有关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淡水水产养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全民所有水域养殖必须办理,集体所有水域养殖鼓励、支持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苗种销售单位或个人);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办理使用林地审核许可手续。对已经发生违法占用林地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符合使用林地报批条件的,指导办理使用林地补报批手续;对不符合使用林地的条件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植被。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上图入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未批先建项目,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养殖活动,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或关闭拆除。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办理许可证或需相关部门审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淡水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密度、养殖模式,监督、检查生产单位和个人建立“三项记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履行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淡水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漳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2017年10月16日印发的《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和红虫养殖的通告》(漳政〔2017〕47号)同时废止。 主办:中共漳平市委 漳平市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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