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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3 13:42: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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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组织化建设是有效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文件规定,“调整优化‘十四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负责任捕捞指标比重和执行时间,渔船组织化管理指标统一设定为2022-2024年。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为了促进渔船组织化建设取得实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福建省财政厅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调整优化原《实施方案》中2022-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负责任捕捞指标比重:一是将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上)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比重系数统一设定为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二是将海洋小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下)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比重系数统一设定为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与原《实施方案》各年度指标比重相比,具体调整见下表: 需有6个月的报告记录,每个月至少1次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全年报告记录达到12次) 需有6个月的报告记录,每个月至少1次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全年报告记录达到18次) 需有6个月的报告记录,每个月至少1次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全年报告记录达到24次) 案例一:某渔船船长38米、功率250千瓦,系福建籍合法的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照原《实施方案》,该船在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制度,且符合补贴标准的情形下,2022年度可领取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为14.3万元。根据本《通知》规定,若该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则2022年度应扣除该部分补贴10725元,可领取的最高补贴为132275元。扣除补贴的计算公式为:143000(补贴上限)×50%(负责任捕捞补贴占补贴上限的50%)×15%(组织化管理指标比重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15%)=10725元。 案例二:某渔船船长11米、功率20千瓦,系福建籍合法的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按照原《实施方案》,该船在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制度,且符合补贴标准的情形下,2022-2023年度分别可领取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为1.5万元。根据本《通知》规定,若该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则2022-2023年度分别应扣除该部分补贴1125元,年度可领取的最高补贴为13875元。扣除补贴的计算公式为:15000(补贴上限)×50%(负责任捕捞补贴占补贴上限的50%)×15%(组织化管理指标比重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15%)=1125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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