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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5 9:40:3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水产养殖服务中心。嵊泗县水产养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望海路243号。

  第六条 本中心业务范围:水产养殖政策宣传贯彻,水产养殖全产业链指导服务和建设,养殖技术研究推广,养殖产品加工技术创新指导,产品品牌建设,产品市场开发促销,水产养殖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养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养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一)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中共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中共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中心股级及以下干部。

  第十五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本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综合科、产业指导科、市场开发科等3个内设机构。

  第十九条 本中心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纳入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管理,在中共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五条 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需终止解散的,经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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