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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贫致富 - 税务要闻 - 中国网·锦绣天府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8 1:13: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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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近年来,各地不乏涌现“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贫困地区的群众也采用这样的模式实现了脱贫致富。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那么,目前都有哪些利好政策呢? 首先,“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不仅如此,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这些只是一部分,单单这些,能够享受到政策优惠的主体就包含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等。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制度的持续推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更多贫困地区将实现脱贫致富。(记者 刘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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