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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 | |||||
作者:佚名 养殖技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8/26 | |||||
首页政务公开机构职能机关处室大通关协调处政策内容 海关总署于2024年3月5日发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发布公告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废止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并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新制定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坚决贯彻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办理流程,优化备案要求,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备案,同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有进有出”的备案管理制度。本办法涉及行政相对人办理备案、变更以及取消等相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需要以公告形式对外明确。 一是明确程序要求。对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申请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变更备案、重新备案、取消备案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使用信息化系统提交申请,便利申请人备案,也为海关开展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 二是提高备案效率。优化备案要求,取消了养殖规模等部分要求;简化备案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替代海关备案现场评审;精简备案资料,将原有的9项备案申请资料缩减至2项。同时备案有效期由4年变为与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业务办理手续更为简单、便捷,备案办理时长由以往的30天以上缩短为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将海关评审制度改为申请人承诺制,规定了备案申请人申报时,通过自我评估和合规性承诺确认符合相关备案要求,要求备案养殖场每年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同时明确企业存在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被取消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敦促企业自主管理,促进水产品养殖质量提升,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答:《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因此,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向海关备案是法律的规定,海关制定《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是海关履行法律职责的要求。 答:本办法适用的水产养殖是指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除输出国家和地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包括在开放海域内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 (二)养殖场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六)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 (八)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十)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养殖场应准确、规范、及时填写养殖日志,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十一)配备养殖技术员,养殖技术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熟悉其养殖原料加工的水产品输入国家(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并能遵照其要求开展养殖管理。 答: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或企业。 答:这项备案需要提交两份材料。一是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二是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合法养殖证明材料中养殖场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或使用协议。 答:备案有效期在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或颁发的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只要有效,备案就是长期有效的。如果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失效了,包括期满自动失效、吊销、注销、撤销、取消等造成合法养殖资格失去的情况下,出口备案资质也同时失效。 答:是的。已获得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未发生位置搬迁)、养殖面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养殖品种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养殖使用权、养殖种类、养殖场位置搬迁、养殖场及周边养殖环境有较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注销原备案资质后,重新申请备案。 答:不是的。备案长期有效。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材料、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编号的;(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输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检查的,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五)不能持续符合备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答: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养殖场备案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二)养殖场养殖使用权依法终止的;(三)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形未在30日内申请变更的,且经海关通知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五)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且经海关通知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绝提交的。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闽公网安备 125号版权所有:福建省商务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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