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四被告人因捕捉饲养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依法被判刑。
2018年的某天,被告人贠某在山上放牛时发现草丛里有4只类似野鸡的动物,遂将野鸡全部捕捉并带回家饲养。两个多月后野鸡长大外形明显,贠某发现其饲养的野鸡实为锦鸡。后贠某以每只100元的价格将4只锦鸡全部出售给马某1。同日,马某1返回村里找到马某2将其从贠某处购买的4只锦鸡以每只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2,马某2又将其收购的其中2只锦鸡以每只150的价格出售给马某3。经鉴定,贠某所捕获的4只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贠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马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马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马某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