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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穿山甲、蛇、蛤蚧、梅花鹿、蟾蜍等药用动物养殖与经营问题的回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3 22:38:4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请问药店经营如酒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蛤蚧等动物类中药饮片,需要取得陆生野生经营许可证吗?

  答复:出售、购买、利用乌梢蛇、银环蛇(金钱白花蛇)、蛤蚧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

  3、问题: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2021年核准)的穿山甲还可以在药店销售吗?

  最近有病人要求医生处方穿山甲,理由是国家依然允许穿山甲销售。病人拿来的穿山甲来自正规药店,包装上有二维码:中国野生物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二维码扫描显示批准文件:炮山甲(10克),企业名称: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标识码:Nmg17/21/4kjkkkkkkq;内林草护许准【2021】8号,核准时间:2021;核发单位:国家林业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我的疑问是:这个标识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是真的,那么这个许可证是干什么用的?可以继续给药店销售吗还是仅仅作为科研等等用处,是不是拿到这个带有标识的产品就可以随意使用了?穿山甲已经升级为国家一类保护动物,有关部门还在签发销售许可证,那么,临床医生是否可以继续处方穿山甲?

  答复: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按照《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规定,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需要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定点医院,由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金陵医院不在原国家林业局根据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公布的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原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5号)范围内。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真伪鉴定可致电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咨询,电线、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企业,通过生产企业购进一种含有蛤蚧成分的成药,生产企业说其中蛤蚧是野生的,但未贴有野生动物标识。请问一下该品种是否需要贴有野生动物标识(绿标)?

  本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公司(商业),有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咨询是否可以从有生产经营许可和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饮片厂购进经加工炮制后的中药饮片炮山甲。另外在咨询一下,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药品,是否需要办理林业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有关规定,穿山甲片原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医药用途经营利用穿山甲片需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加载有专用标识的成药或产品,其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相关证明。

  :中华蟾蜍(学名:Bufo gargarizans),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中华蟾蜍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请您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养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中的梅花鹿品种(地方品种:吉林梅花鹿。培育品种:双阳梅花鹿、西丰梅花鹿、四平梅花鹿、敖东梅花鹿、东丰梅花鹿、兴凯湖梅花鹿、东大梅花鹿),不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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