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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20 22:29: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宅基地的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则归村集体,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

  首先,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问题是需要先进行分析的,从字面上看,宅基地是不可能拆迁的,只能说,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到宅基地补偿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做如下分析: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案情简介:李某某合法享有位于某市区某村庄的四层楼住房,由于李某某欠张某某的款项。张某某依法起诉后李某某败诉,后经人民法院执行庭将其住房的一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场地50平方米)依法执行给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取得了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后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征用了此土地,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对上述由张某某取得产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双方就此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包括:房屋重置补偿款、区位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及相应的其他补偿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针对拆迁补偿已经达成协议对支以上支付款项也无异议,但李某某因对区位补偿金的支付提出异议,认为该笔资金应当归其所有,为此发生纠纷。

  首先,应当清楚什么是区位补偿金,此笔资金是指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城市房屋所处的宅基地进行的补偿,即对土地的补偿,还是对城市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所给予的相应补偿,即对房屋的补偿?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而取得了李某某住房中的部分房屋,但张某某并非是该村的村民,在该村没有宅基地,因此对房屋所处的宅基地进行的补偿,张某某无权取得。而李某某是该村的村民,享有在该村建造房屋的宅基地权,如对该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对该房屋所处区位的宅基地补偿款项应当归李某某所有。

  经过分析,我们我们能充分的看出,将区位补偿金理解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城市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所给予的相应补偿更为合理。

  (1)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拆迁中进行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的。另一部分为地上物补偿款,应当补偿给村民。在上列案例中,因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因此,第一部分理应支付给村民委员会。由此,充分说明区位补偿金是对房屋的补偿,不是对土地的补偿。另外,开发公司也不可能支付两笔土地补偿款。

  (2)从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来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中规定了区位补偿金,如果区位补偿金是对土地的补偿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当中进行规定。

  (3)从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法律基本法律原则来看,张某某已经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里所当然土地使用权也应归张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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