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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刑事监察——民营企业合规守法文化的赋能与实施           ★★★ 【字体:
张勇|刑事监察——民营企业合规守法文化的赋能与实施
作者:佚名    养殖培训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31    

  原创 张勇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上海法学研究 964个

  近年来,虽然民营企业权益在国家规制层面的平等保障问题有所改善。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真正的来源是守法合规文化的缺失。探讨以企业自制形式构建完善守法文化,是企业犯罪预防的“治本之道”。以刑事监察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守法改革通过对“强迫事件”的打造,以监察司为独立主体运营“鹰眼系统”“权力系统重塑”“刑事监察全覆盖”“证据封存”“风险防火墙”和“刹车机制—否决权”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助力民营企业打造前所未有的守法文化。

  随着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以及贸易战下国际经贸形式发生了新变化,如何使民营企业权益得到与国有经济平等的长效保障,以应对跨国企业的激烈竞争,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本文将以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为突破口研究民营企业的平权保障,并试着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个长效的守法机制。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最显眼的位置,是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强基石。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我国民营企业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挑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9年4月20日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规模正在变大。在2014-2018的五个统计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计分别为:902件、793件、1458件、2319件、2222件;与之相对应的涉案企业家人数分别为:1099人、921人、1827人、2292人、2773人,体量上整体呈现递增态势。同时,在企业家涉案范围上,企业家犯罪基本遍及所有产业与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当然,如果将该数据对比较为庞大的企业家基数,也许会得出当下我国企业家刑事风险较低的结论,但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该统计数据指向的仅仅是刑事审判阶段已经被判刑,而正在审理中的以及侦察、公诉阶段的大量数据并未统计进去。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根源所在是其自身,国家规制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障只能从侧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而要从根源上实现对民营企业的犯罪预防,就必须从企业自制角度来思考设计。抛开国家规制在民营企业刑事风险中的区别对待,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真正的来源是什么?本文认为,一言以蔽之:守法文化的缺失。那么什么是民营企业守法文化,如何构建守法文化呢?

  关于守法文化,法学业界所提所论的并不少见,但真正将其作为一个研究课题的论文却寥寥无几,而关于民营企业守法文化的研究更是空空如也。为此,本文关于“民营企业守法文化”的定义是: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以自制合规建设为手段实现企业运营合法的自律性。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先看“自制”,即意味着守法文化的建立所依赖的是企业自治范围的制度建设,而非国家规制;再看“合规”也就是说企业遵守的范围并不止于法律,而包括企业自制的规则,即“企业自治法”;还有“文化”,这里的文化指的是企业文化,即必须将守法纳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最后看一下“自律性”,即企业守法文化的建立最终要守现企业管理层与员工在守法上的自觉律动,而非他律。

  民营企业守法文化的建立和完善显然对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大现实和理论意义,但客观而言守法文化所包含的领域与层级极其复杂,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的2018年8月1日实施的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也仅提供指引性建议,故如何助力企业实现守法文化的构建已然成为当下法学界重点研究的对象,而在企业犯罪预防领域近年来出现的刑事合规理论也令人耳目一新。

  无疑,民营企业犯罪预防是合法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刑事合规作为一种理念或者企业刑事犯罪预防的一项义务,早已存在,在全局上看刑事合规正是风险刑法全球化的结果。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论述道:“为构建有效的合规计划,企业应尽职预防和侦查犯罪行为,推进企业文化建设,鼓励伦理及合法行为。”刑事合规的概念究竟如何定义,在国内学界尚无统一。对此笔者认为美国司法部确定的概念较为准确,即:企业管理部门确立的旨在预防和发现不法行为,确保企业活动符合刑事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度。

  近年来,学界针对刑事合规的法学论坛、讲座、论文相对较多,可以说国内学界针对刑事合规的研究正逐渐展开,总的而言,我们可以从陈瑞华教授、李本灿教授、部分实务律师三个角度,来一窥刑事合规的研究成果。

  作为刑事合规理念在学术与实务上的积极推动者,陈瑞华教授认为,假如我们将刑事辩护视为“治疗式法律服务”的话,那么刑事合归属于“体检式法律服务”,并进一步指出这项刑事业务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一般性刑事合规工作的开展;二是特定刑事合规服务的提供;三是刑事调查的应对。根据其分析总结,刑事合规业务将是未来刑事非诉领域的前沿,并具有重大的学术及实践价值。

  李本灿教授则侧重于从国家规制与企业自制共治的角度阐明刑事合规的学术价值,认为企业自制是企业犯罪预防的“补充模式”,关注刑事合规计划的内容与实施,尤其是合规官的设置及其权力范围。此外,李教授还对刑事合规调查与实施过程中的员工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与看法。基于“补充模式”的思想,企业自制与国家规制的衔接将是刑事合规的关键难点,尽责的刑事合规是否是减轻罪责甚至豁免刑责的法定理由,国家规制如何在兼顾正义的前提下保障刑事合规材料不受公权机关侵犯等。

  近年来,出于自身的利益关联,法律职业中的刑事律师群体将刑事合规作为辩护律师非诉业务的重点研究对象。总体上看,这类研究更加讲究经济效应与务实。例如,廖莘律师认为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应是刑事合规业务实施的重点参考对象,同时他还更为关注刑事合规业务的拓展问题,在提供思路的同时并将该业务定位瞄准为成长型企业。而张成律师则侧重于刑事合规的方法论研究,例如合规管理机构的地位与层级、怎样有效地运行合规机制,并提出了培训、考核、举报调查、处理改进相结合的机制运营建议。

  刑事合规学界与实务界研究的深入为当前企业犯罪预防提供了更佳的“补充方案”方法论,只是其应用价值目前尚无定论。如果将当下的刑事合规研究成果进行拆分,可包括:调查团队简介、委托人情况介绍、相关交易和经营活动、刑事风险诊断、化解刑事风险的方案建议等,这一部分目前学界研究的较多;而刑事合规方案的实施部分则较为空白,前述关于“国外刑事合规经验借鉴”、“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的指引、“合规机制方法论”的研究,虽有触及到该领域但缺乏实质的科学性指南与可操作性,例如关于“首席合规以将其分为前端的刑事风险尽职调查与后端的刑事合规方案实施。刑事风险尽职调查可能官”及“一票否决权”的提议。

  综上,刑事合规的难点并不在于其前端的刑事风险尽调,而在于如何将尽调形成的“改进方案”贯彻实施,从而实现刑事守法文化建立。这里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确定“改进方案”的科学性,其次是其“实施方法论”能否打断企业的内部阻力,显然当前的刑事合规研究尚未对此产出令人叹服的成果。据此,如果能在现有的刑事合规理论基础上,研究一种格局更为宏大,在解决刑事合规标准化与实施性问题基础上,助力企业实现企业守法文化的构建,必将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鉴于其产权私有性质,在企业管理层面多缺少制度性。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到一定规模,单一的企业家人治思维管理已在现实中无法实现,大型民营企业各个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间山头林立,权力的分化独立无法避免。基于此,企业管理层会发现政令不通、机构臃肿等行政机构弊端也已出现代企业中。此外,企业接班人问题与企业股东间的权力内斗,更极大地消耗了企业生命指数。因此,民营企业内部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既得利益集团对守法文化制度建设的抵制。这也是为什么以刑事合规为代表的理论表现乏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据此,刑事监察制度若想成功助力企业实现守法文化构建,就必须打破企业原有的利益与权力分配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讲,以刑事监察为内容的企业守法文化构建,就是一场企业的政治体制改革,而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守法文化。

  客观而言,我国民营企业违法积弊已久,有战略远见的企业家在我国亦非少数,但真正意义上敢于对企业进行大规模守法政治体制改革的企业并不多见,原因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外,其中一个重大因素是我们的企业家无法拿出压倒性的令人信服的必须改革的原因。笔者称之为“守法改革的强迫事件”。没有“强迫事件”的改革注定是不可能成功的。事实上,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改革的强迫事件有很多,例如企业资产不清、财务、生产、采购、销售、程序混乱导致企业决定实施企业资源计划改革(引入西方软件并进行大规模实施使其符合新的规范指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部门格局与利益分配,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很显然,这些“强迫事件”都无法促成企业大规模守法改革。

  那么,企业守法改革的“强迫事件”究竟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每个管理者与法学家的答案也许并不一致,本论文研究认为,企业守法改革的“强迫事件”必须大到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企业家与管理层的一生荣辱评价,这样的“强迫事件”就足以令企业股东与管理层下决心实施守法改革。结合前文,企业必须进行守法改革的“强迫事件”无疑就是“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因为它一旦发生,即可能令企业家一生成就归零、身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且该刑事风险的指向是所有的企业管理高层(单位犯罪的共犯)。故刑事监察理论的研究初心始于民营企业犯罪预防自制,在当下刑事合规理论的基础上,着眼于民营企业的全面违法积弊挑战,以制度设计实施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大刀阔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法学研究在新时代下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大担当。

  刑事监察的概念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高级法律顾问团队,以企业刑事犯罪预防为契机,在刑事合规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标准化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组建以企业监察司为运营主体,对企业权力资源与财富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守法改革。通过上述概念的定义,刑事监察理念在实际设计与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顶层设计原则。从刑事监察概念关于企业政治体制改革定位出发,刑事监察的设计及运营必然是企业的顶层设计。也就是说刑事监察的发起人必须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级别,而刑事监察方案的通过,必然是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时刑事监察中关于监察司机构的设计及其权属职能,也必须写入企业章程,没有这三大层面的顶层支持,刑事监察想在企业实施成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其次是权力集中与制衡相结合原则。企业不同于国家,民营企业在本质上属于私权范畴,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刑法等强制性规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对企业进行某种形式的人治或集权是可以接受的公司治理结果。据此,刑事监察理论就是要打破原有的公司治理权力分配(股权不代表公司投票权或治理权),实现某种意义上的权力集中,以达到上令下行、各司其职的效果。当然,在权力集中设计思路的基础上,制衡是必须发挥作用的,例如当企业实际控制人以监察司为武器驾驶公司这艘航母偏离了原定的航道,这时候制衡机制必须发挥相应的纠偏功能。

  再次是独立性原则。刑事监察在企业实施守法改革的过程中将会创制一个强势部门:“监察司”,如前在顶层设计原则中所述,该部门的地位与职能将列入企业章程,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而监察司的运营必须遵循“独立性”原则,即在实际控制人的领导下,其监察合规性行为不受任何部门制约,独立性原则是保障监察司运营的关键。

  最后是最重要的合法性原则。刑事监察理论源于刑事合规,故刑事监察的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刑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并在此范围内进行自制设计,形成完善强大的“企业自治法”,故这里讲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国家规制法,还包括企业自治法。合法性既是刑事监察的原则,也是刑事监察的目标价值。那么除了守法文化之外,刑事监察还会有哪些目标价值呢?

  刑事监察除了守法价值之外,对企业家而言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刑事监察的工具价值,即成为他们获得权力与财富的利器。因为,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现代公司股权与表决权设计越发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家在企业的权力大小早已不与股权大小画等号了,这也使得企业家追逐权力控制成为其进行刑事监察改革的首要动力。

  如前所述,强迫事件(企业刑事风险)的成功打造是企业进行守法改革的前置条件,法律服务机构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撰写《企业刑事监察守法改革方案书》。

  《企业刑事监察守法改革方案书》由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给企业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将据此进行参谋决断。改革方案书可能会在此过程中反复推敲修改直至定稿。最终相关文件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刑事监察改革方案书后将通过更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将刑事监察改革及其目标理念写入公司章程,并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在顶层设计阶段完成后,企业将成立“监察司筹备小组”,在监察司正式挂牌组建后,将设首席监察官一人,负责监察司的领导工作。首席监察官应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后直接任命,企业实际负责人在满足特殊情况要求下,可以暂停其职能,但撤职须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首席监察官未必一定是律师或法务,可以是企业极具实权的强势人物,系企业实际控制人,并应当是最高权力者的铁杆政治盟友。因为实权与威望是首席监察官履行职能的关键前提,而法律知识并不是(当然懂法律更好)。在首席监察官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可以由其“小内阁成员”提供法律与财务上的支持建议。但次席监察官应该是由法务总监担任(这也是为什么法务总监是守法改革铁杆支持者的原因所在),该职位往往对刑事风险预防的决断起到关键作用。其他监察员将由各部门关键人才抽调。

  所谓合规威慑机制是指监察司在运营过程中通过鹰眼系统的建立运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从而成为企业创新的引擎之力。具体而言,通过威慑机制赋能企业法律安全,通过与企业文化创新战略的结合,赋能企业的政治安全。鉴于合规监察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企业顶层设计系统,其内容包括强迫事件的打造、企业刑事风险调查、合规监察系统的项目设计方案、监察改革的表决、监察司的独立性、合规监察的原则与目标等,鉴于篇幅本论文无法一一详述,下面仅就鹰眼系统的八大威慑机制的建立与读者共作探讨。

  企业合规监察系统的第一要务是保证企业创新的法律安全,即在商事合规体系构建的基础上,打造行政与刑事安全的法律屏障;企业合规监察系统的第二要务是保障创新企业的政治安全,这里的政治安全是基于创新企业的文化灵魂与创新战略前行方向的坚定不移,合规监察系统从设计伊始就着眼于将企业文化与创新战略融入到依法治企之中,使得企业的创新与发展不偏离政治航向。由此可见,企业合规监察系统法律安全与政治安全两项职能,是其之所以能赋能企业创新,成为企业发展法律引擎的核心所在。

  然而,目标的实现必然是建立在强大的制度保障基础之上,这也是合规威慑体系创立的前置原因。根据贝卡利亚、边沁等法学家的观点,法律威慑力量的形成是预防公民违法的关键举措。具体到创新型企业,如果监察司不能建立强大的合规威慑力量,那么企业的法律安全与政治安全就只能沦为笑谈,因此,如何构建合规监察的威慑力量是顶层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区别于贝卡利亚等单纯强调法律的威慑力,笔者认为单纯的威慑会禁绝企业的创新力,击灭敏捷组织的能动性,从而给企业创新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据此,笔者在构建合规威慑系统的同时,将激励因素引入,从而改变威慑系统的冰冷感观,为企业创新活动预留足够的施展空间。

  笔者认为,要实现合规监察系统为企业法律安全与政治安全赋能的设计效果,威慑体系的构建必须以监察司对企业法律安全与政治安全情报收集为基础。那么如何实现监察司的上述情报收集职能?鹰眼系统的建立就成为了必然,监察司就是要在高度独立化的背景下,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在企业实现监察鹰眼的全密布,时刻掌握着威胁企业法律安全与政治安全的信息,并及时处理止损。当下,我国企业高度的数据化趋势为上述鹰眼系统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而从设计的原理的角度来看,鹰眼系统是合规威慑的基础,也是整个企业合规监察系统的核心。

  具体而言,以鹰眼系统为核心的威慑机制的建立是企业合规监察改革为企业创新保驾赋能成功的关键,它是一个由八大创新威慑机制构建成的哑铃式鹰眼系统。宣誓制度从思想上保证了监察司员工的忠诚,弹劾机制确保了对监察司的反监督职能,两种制度衡平了鹰眼系统的两端,而六项杠杆机制则从根本上撬动了利益集团桎梏,完美地实现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无缝化规避,以权力集中重构为基础,助力企业激活创新发展潜能。鉴于篇幅本论文仅重点介绍前五大威慑机制。

  合格的监察员是合规成功的前提。监察司领导下的监察员选拔不应局限于内部业务能力强的员工,无论是外聘还是内部选拔,朝气与敢为天下先的正直力是优先考虑的素质因素。监察员们须经过外聘专家(一般监察系统的外部推动专家,如律师、管理咨询师等)或内部监察培训专员的严格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思想教育(保证员工的政治忠诚)、监察理论(法理与企业文化的融合)、业务技能(明确业务手段,法无授权即禁止)、岗位职能(具体业务领域与操守)等。培训之后,这些准监察员必须接受严格的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笔试与面试,面试应当设置模拟案例观察该员的应对及素质能力。只有经过层层选拔并培训通过考核的员工才能胜任监察员的工作,否则宁缺毋滥。

  监察员的忠诚是合规成功的政治保障,因此监察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事实上监察司成立后,所有的监察官与监察员都必须进行宣誓,宣誓活动应隆重而严肃,应由全体员工见证,宣誓须有特定的誓言,监察员宣誓应手按公司章程,面向全体员工,庄严诵读誓词。誓词的内容应包含对于企业的忠诚以及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同时应包括对其监察职能的宣誓。监察官与监察员应通过宣誓活动认识到自己职位的荣誉,并应为此荣誉而奋战,为企业合法护航。宣誓活动的进行是将企业文化融入到合规监察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宣誓活动应该定期举行,如资深监察员应当与新入职的监察员一起宣誓,重温誓词,不忘监察初心。

  值得强调的是,监察司是企业的准司法机构,遵循高度独立性原则,不受其他任何企业机构与实权人物的干预,监察司在实际运营中只对企业最高权力人汇报工作,监察官与监察员的工作亦高度独立,不受规则之外的任何势力干扰。

  首先是发现证据。基于监察司的职能特征,在监察改革之前的法律风险排查阶段以及监察司成立之后的运营阶段,监察改革的实施人与监察员们都会发现大量与企业经营关联的证据。其次是归类证据。在上述证据发现的基础上,相关机构应当对它们进行研究定性,例如其中可能存在商事争议中对企业有利的证据,刑事风暴中可能证明企业或者企业相关负责人员无罪的证据,这些证据是企业的富贵财富,应当进行证据建档,并统一封存,以备无患。

  现实生活中很多证据的发现可能会成为企业权力者政治斗争的工具,这也是监察司为什么要保持独立性的本质原因之一。因此,监察员们无论是在前期尽调还是后期运营中发现了“敏感证据”,皆应当保持中立,绝不可成为企业内斗的工具。对于上述“敏感证据”一律采取特殊封存手段,而对于调研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级证据”及其可能诱发的法律风险,监察员应立即上报监察官,采取积极应对手段,保障企业的法律安全,使企业创新利益最大化。

  根据合规监察改革的要求,在监察司的主导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将进行大范围的修改,对于涉法涉诉事务将建立防火墙制度。防火墙的外围为公司各部门自治范围,监察司只进行一般的法律审慎审查。法律风险防火墙共分为三道,又称为三级防火墙。

  第一级防火墙为敏感法律风险墙。监察司将设置严格的“入围标准”,一般认为有显著商业风险与法律归责风险。针对此等风险监察司官员将进行系统调研评价,再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后独立做出判断,对于进行风险降维措施补正后再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将该项目放行。第二级防火墙为重律风险墙。公司行为法律风险达到该道墙时,即意味着会有重大商事风险与显著行政风险。具体而言,重大商事风险一般指项目风险可能危及到企业资金链是否健全、产业是否能保持优势,显著行政风险是指该公司行为极有可能诱发行政监管的干预。该级别风险墙事务将由首席监察官组建团队亲自审查,并会同公司高层深度调研提出风险降维方案,最终与企业实际权力人共同研究后决定是否放行。第三级防火墙为熔断防火墙。该道防火墙的入围标准为重大行政风险与公司刑事风险,因为刑事风险是公司经营的底线,而重大行政风险一旦触发即可能让企业陷入绝境并失去政府支持。因此,第三级防火墙一旦来临,便会立即触发合规监察的“熔断机制”。

  合规监察的“熔断机制”是企业法律安全最强堡垒,它分为“熔断基础”“熔断开始”“熔断独立”与“熔断报告”四个阶段。

  首先,熔断基础如前所述即公司行为的法律风险墙已经刺入第三级防火墙,即该项目会触发公司刑事风险及重大行政风险,因此第三级防火墙绝对不能让其攻破,监察司对该项目进行强制熔断。其次,熔断开始以监察司的强势介入为标志,首席监察官将制作书面的《XXX项目强制熔断通知书》并将其送达给项目执行人及关联协助者,禁绝该项目的任何继续行为,阻却资金链的供应,并对项目材料进行强制接管,必要时采取适当强制行为。再次,监察司的熔断行为完全独立并有公司章程法定授权,且熔断机制一旦启动则绝不可逆转,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董事、股东等。最后,在独立强制接管并熔断涉事项目后,监察司将组织力量与外部专家对涉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合规修复策略,避免涉及项目的风险惯性危及到企业生存,并在专项会诊后形成熔断报告。此后,熔断行为进入企业的准司法程序。

  如前所述,首席监察官必须是企业的实权人物并应当是最高权力者的政治盟友,因为虽然首席监察官拥有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职权,但在现实熔断机制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强大的权力威信就不足以支撑强制熔断,据此本节所探讨的首席监察官的“一票否决权”的权力来源即是上述合规监察规避企业重大刑/行法律风险终极设计(在其他机制完全失效的背景下)。它的具体实施表现在首席监察官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之后的“熔断两审终审制”。

  熔断一审由企业董事会主持决断。它的诉请者原告是监察司,被告是涉事项目的主管,如前所述,监察司在强制接管涉事项目后会以最快速度形成熔断报告,首席监察官将熔断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知涉事项目主管进行答辩,并择期召开特别会议(准法庭),由监察司主诉,涉事主管答辩,如果涉事主管放弃权力,涉事项目自动由监察司终结收尾,如果涉事主管强力抗辩,则参照法庭规则进行庭审,并最终由董事会投票决断。值得一提的是,涉事主管如认为监察司乱作为,亦可提起异议之诉由董事会决断。董事会一审决断结果支持熔断,则案件一审终结,涉事主管丧失上诉权(这种设计是基于企业的特殊性);如果董事会一审决断否决熔断,则首席监察官在董事会做出决断之后,可以立即投下否决票,否决董事会的决断结果,熔断项目继续,这就是首席监察官的“一票否决权”,而案件在熔断不中断的背景下,立即进入股东大会,进入二审。

  熔断终审(二审)由股东大会主持并决断。在熔断一审被首席监察官否决后董事会应当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对涉事熔断项目进行终审,其本质为董事会对首席监察官一票否决的上诉。参照之前的论述,股东大会将由股东代表主持,按准司法程序进行,保障首席监察官与董事会双方的权利,双方皆可派代表陈述并抗辩。股东大会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公司法原理,投票决定审理结果,如果支持熔断(胜诉),则熔断继续,如果否决熔断(败诉),则首席监察官同时被罢免,监察司进行重组。若否决熔断后导致公司刑事责任及重大行政法危机,一切法律后果由公司股东大会承担(因为此时监察官的法律权力已经用尽)。

  第六大威慑机制为“舆情监测”,其以合法性为首要原则,针对监测目标形成分析数据,为监察司防火墙决策与熔断提供证据支撑,并为企业创新决策提供关键数据,在监测手段上采取隐秘的点对点汇报方式,鼓励员工通过加密渠道对不法行为举报,并形成奖惩机制。

  第七大威慑机制为“合规监察全覆盖”,其目的是为了激活企业的合规惯例。简言之有四大举措,首先是监察员全覆盖,这是前提,监察司向企业关键部门及各分公司或子公司派驻不同数量监察员,直接向监察司汇报工作;其次是巡视机制全覆盖,即根据舆情监测数据就专项监察问题及经营问题成立巡视组,向关键部门与分、子公司不定期巡视;再次是整改运动全覆盖,根据监测数据及巡视情况等,监察司就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获权力机关通过后发动企业整改;最后是企业文化全覆盖,合规监察以宣誓、考核、奖惩的一系列措施将企业文化注入全体员工内心,作为政治任务来抓。

  第八大威慑机制是“弹劾机制”,监察司集中的权力必然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没有制衡机制很难保证监察司会沿着当初设计好的道路前行。弹劾机制就是对监察司的反监督,是外部力量制衡监察司内部腐败渎职典型设计;在弹劾类型上有对监察员渎职腐败弹劾、对小内阁成员弹劾、针对首席监察官弹劾等;在弹劾审理程序上区别不同弹劾对象有以下三种审理程序:1.普通监察员—监察司内部调查决定与复议两级程序;2.监察小内阁成员—监察司与董事会两级程序;3.首席监察官—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两级程序。具体内容不再详述。

  综上而言,刑事监察体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顶层设计的创新需要领导者强大的决心与毅力,鉴于其内容复杂无法在一篇论文中全部展现,但鹰眼系统以三级防火墙、熔断机制、一票否决等为代表的八大威慑机制在保障企业法治安全上,应当能有所作为。此外,依法治企就必须考虑企业文化因素。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企业无魂则不足以立,何谈创新腾飞?因此在合规监察设计时将企业之魂融入进去,触发企业员工的政治认同,辅之以激励机制,必然能激活企业的创新潜力。

  以刑事监察为核心内容的民营企业守法改革尚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解决,如监察司作为企业准司法机构其侦察的权力边界怎么界定,监察材料的司法利用问题等。此外,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监察司与监事会等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以从制度层面实现企业守法文化的构建等问题,都需要更深一层面的研究。

  对于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成长型民营企业,刑事监察关于企业守法改革的规划不可谓不宏大,对于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实权人物具有相当强的吸引力,但它的提出、制定、实施、运行必然会遭到这样或那样的否定甚至阻碍,打破利益集团桎梏实施“鹰眼系统”全面威慑,也容易被他人理解成为威权主义的恐惧,从而忽视了其守法文化建设的原始目的。所以一方面刑事监察理念在设计层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另一方面刑事监察的实施与宣传还需更多的工作。目前看来,以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该承担起这方面的职能,为企业的合规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刑事监察的宏大格局与战略图谋,仍需法律实务与学术界提供更多研究支持。

  新时代我们的党和国家更加注重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合规不起诉政策已经试点并将逐步推广,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的创新型企业主动作为,企业主动启动合规监察改革,必然为自己赢得法律与市场双重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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