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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蛋白虫养殖回购骗局”案二审宣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5 7:59: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朱某某等20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其他从犯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某等人明知某信公司无养殖基地、无技术、无成品回购深加工的能力,仍利用网络媒体宣传养殖项目,然后安排“话务员”谎称黄骨鱼和泥鳅为优质“华科10号”苗,黄粉虫、大麦虫为“蛋白虫”,虚构包技术包回收包产量、投资小见效快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签订养殖合同。在被害人养殖黄骨鱼、泥鳅、蛋白虫出现大量幼苗死亡时,安排“技术员”兜售“营养液”“消毒液”,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部分存活幼苗养殖为成品后,被害人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约,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汉川市法院一审认为,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孝感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涉案人员供述,该犯罪团伙所有的“流程”都是按照话术本进行,受害人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

  在此特别提醒养殖行业从业人员,要警惕生态养殖“回购”陷阱,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遇到疑似经济诈骗行为,要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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