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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化州市东旺养殖场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被罚款30000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6/24 5:36:4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当事人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产品编号为TL14-0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00X--------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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