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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字体: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作者:佚名    养殖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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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接举报投诉后,前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办事处红星街537号处的五桥庄稼医院进行农资检查时,在该庄稼医院后面仓库二楼查到“旺季”牌和“劳动”牌氧乐果农药33瓶及水胺硫磷农药36瓶,氧乐果农药印签上标记有“限制使用”字样。同时发现该庄稼医院墙上贴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5月19日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经查实,陈泽元认识的一位朋友杨汉程在从事绿化工作,2022年3月杨汉程找到陈泽元提出需要氧乐果和水胺硫磷用于绿化用药,随后,陈泽元购买了氧乐果和水胺硫磷两类限制使用性农药,其中:规格为300ml/瓶的“劳动”牌氧乐果1件20瓶,货值100.00元;规格为300g/瓶的“旺季”牌氧乐果1件20瓶,货值120.00元;规格为500ml±5/瓶的40%水胺硫磷2件40瓶,货值240.00元。上述氧乐果和水胺硫磷的共计进货货值金额为460.00元。3月25日,陈泽元以8.00元/瓶的价格销售“旺季”牌氧乐果7瓶和以7.00元/瓶的价格销售40%水胺硫磷4瓶给了杨汉程,共计销售货值金额为84.00元。其剩余的上述农药暂存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办事处红星街537号五桥庄稼医院后面仓库。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2022年7月6日22时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苎溪河天仙湖水域钓鱼时,被日常巡护中的护渔队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3把钓竿、3组爆炸钩(共14颗钓钩)进行垂钓,无渔获物。护渔队员制止了当事人的垂钓行为,并通知了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2022年7月7日经领导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7月7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参加现场行动的护渔队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7月4日23时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明镜滩水域钓鱼时,被日常巡护中的护渔队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3把钓竿、6颗钓钩进行垂钓,无渔获物。护渔队员制止了当事人的垂钓行为,并通知了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2022年7月5日经领导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7月5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参加现场行动的护渔队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6月12日16时许,当事人谭高明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高梁大桥下方水域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被护渔队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路亚竿1套(含金属拟饵1个、2组3本钩共6个钩锋),渔获物2尾翘嘴计0.20千克。护渔队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钓竿、钓钩拍摄了现场照片,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提取护渔队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执法人员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参加现场行动的护渔队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6月21日22时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瀼渡大桥内库汊水域进行垂钓,被护渔队巡查时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钓竿3套包括渔轮、鱼线、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共3组12个钩锋(每组4个钩峰),无渔获物。护渔队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钓竿、钓钩拍摄了现场照片,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2022年6月23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2022年6月23日提取护渔队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现场巡查护渔队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4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重庆市万州区红星街527号处进行农资市场日常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万州区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销售农药行为,且墙上贴有该公司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同时发现两种农药56%磷化铝和溴敌隆的包装盒上印有“限制使用”字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月14日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经查实,此两种农药是万州区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启禄于今年2月份在五桥老街赶场时,从一位流窜地摊农药商贩处分别以50.00元和45.00元购买了56%磷化铝片剂(共50支,规格2.5g×5片×50支)和溴敌隆(共90支,规格5g/支)各一盒,56%磷化铝片剂的销售价为1.50元/支,已销售5支,销售金额为5支×1.50元=7.50元,溴敌隆的销售价1.00元/支,已销售81支,销售金额为81支×1.00元=81.00元,56%磷化铝片剂和溴敌隆两种农药的合计违法销售金额为88.5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2022年5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新乡镇万顺路84号的万州区新乡镇段久权农资经营部门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门市内摆放有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耘奇”牌“烟嘧磺隆+硝磺草酮+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农药有25组(每组合3小袋),其有效日期为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3/02,规格为25毫升+20毫升+15毫升;四川先易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先易富仕一号”牌稻瘟灵90瓶,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4/20,规格为80毫升/瓶。上述两种农药均已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万州区谭惜晴生猪养殖场(经营者:谭惜晴)为个体工商户。2022年5月15日,当事人养殖场未出栏生猪,而经营者谭惜晴凭猪贩张德春提供的车牌号、数量等信息,在“智慧动监”平台虚假申报了84头生猪的报检信息,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5007915441)。同日,当事人将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转让给猪贩张德春,用于其合伙人张红文收购于甘肃省未经检疫的84头生猪使用。该批84头生猪已于2022年5月16日运抵重庆市合川区泰旺畜牧有限公司,凭证入场进行了屠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农资门市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宁波路589号,于2021年11月、2022年2月期间先后两次向四川一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丰113玉米假种子200千克、绵单1256玉米假种子150千克,其中:一丰113玉米种子货值4000.00元、绵单1256玉米种子货值3600.00元。当事人实际销售给重庆市万州区军搏农资有限公司的一丰113玉米种子7千克,在当事人自己门市销售一丰113玉米种子4千克,销售单价20元/千克,获得销售收入220.00元。当事人销售给重庆市万州区军搏农资有限公司的该批绵单1256种子为31千克,销售单价24元/千克,获得销售收入744.00元。上述两个玉米品种种子总货值7600.00元,销售收入964.00元。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将重庆市万州区军搏农资有限公司退还的和自己未销售的119千克绵单1256玉米种子、189千克一丰113玉米种子,通过货运部物流方式退还给四川一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从种子批发商代居仁处,分别以24元/包、2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绵单1256”和“一丰113”杂交玉米假种子各50包,至2022年4月22日分别以30元/包、25元/包价格卖出了31包和7包,共获违法所得1105元,剩余62包两种玉米种子已退回种子批发商代居仁,涉案种子货值27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万州区江南新区唐氏渔具店位于万州区江南新区玉花路38号,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8月20日、2022年3月15日分别向广州森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桶40袋、3桶120袋、5桶200袋的三个批次的强力安(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共计360袋,销售单价11元/袋,其总货值3960.00元。因抽样检测送样21袋,已销售5袋,截止2022年6月29日,还剩334袋,共计33.4千克,当事人获得违法收入55.00元。经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测,该3批次强力安(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的盐酸多西环素含量均不符合标示量90.0%-110.0%标准规定,其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一万三千八百六十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5元、没收劣兽药33.4千克.

  2022年5月23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太白街道农服中心到重庆市万州区康本富农副产品经营部在太白永宁村1组一暂养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人康本富从梁平县购买的380只乌骨鸡,未附有无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为136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2年7月6日8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干流万州区向坪社区拖路口附近水域巡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徐承宽使用3把钓竿、3颗钓钩进行垂钓,有黄颡鱼一尾,重计0.46千克(已经现场放生)。2022年7月6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当事人徐承宽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收集制作了当事人徐承宽的《身份信息》、《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同日执法人员询问了参与巡查的护渔队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完善了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6月21日0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一级支流瀼渡河万州区瀼渡镇附近水域巡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骆绍伟使用4把海竿、11颗钓钩进行垂钓,无渔获物。2022年6月23日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当事人骆绍伟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收集制作了当事人骆绍伟的《身份信息》、《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同日执法人员询问了参与巡查行动的护渔队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完善了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6月21日0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一级支流瀼渡河万州区瀼渡镇附近水域巡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杨大春使用3把海竿、6颗钓钩进行垂钓,无渔获物。2022年6月23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当事人杨大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收集制作了当事人杨大春的《身份信息》、《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同日执法人员询问了参与巡查的护渔队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完善了证据。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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