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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
作者:佚名 养殖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3 | |||||
原标题: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提升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支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围绕我省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面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步开展相关产销企业试点产品相关信息收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区)对照《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和从事设施大棚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意见,提出符合我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二、请有意向参与我省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相关产销企业,根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产品分档、参数配置及建设安装要求等内容,按照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产品信息收集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详见附件2)。各市(区)要积极调研,指导所属区域内有意向参与的相关产销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相关意见建议和信息请于12月27日前将盖章扫描(PDF版)资料发送到指定邮箱。 附件:1.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提升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支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以及《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陕农发〔2021〕43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和加速推进先进、适用、环保的新型设施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应用。通过试点,大力探索农机新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验收、资金兑付的方式方法,引导推动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试点产品为温室大棚骨架。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进行测算。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具体分档参数及补贴额详见《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试点期间,年度试点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试点范围覆盖全省。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可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安装完成(以发票日期为准)且符合《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的温室大棚可以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温室大棚骨架生产和经营、安装相关内容。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能力,在我省应有售后服务网点。 3.生产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温室大棚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进行培训)。 1.温室大棚须为新建(含在原址全新更换骨架的改扩建温室大棚),且在试点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 2.温室大棚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要求。先进性方面,温室大棚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产品在本省应用效果良好,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至少拥有3个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出具的适用性评价证明;合规性方面,符合《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3.温室大棚须有企业标准,建设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生产区无机械化生产障碍,配备有自然通风系统,满足机械作业和进出条件,给水、排水、通电等配套完善。 4.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竣工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6.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暂停、取消补贴资格还未恢复的、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温室大棚骨架产品不得作为补贴产品。 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采取“先行备案、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实地核验、直补到卡(户)”的形式。 (一)发布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贯彻执行。 (二)企业自主投档。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且自愿参与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自主投档。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投档结果,通过后导入补贴办理服务系统。 (三)提交备案。购机者在购置前须先行到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备案,填报《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备案表》(附件3),签订《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机者承诺书》(附件4)。 (四)自主购置。购机者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安装,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购机并监督安装。安装结束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五)核验申请及受理。产品竣工验收合格后,购机者按照《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核验规范》(附件5)准备资料,向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申请核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安排财政资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形式核验与建设质量核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核验表》(附件6)。现场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方核验机构应形成核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核验对象、参与人员、核验方式、流程情况、建设质量与技术规范的一致性、争议事宜等内容),报告中须有明确的核验结论,并提出有关建议。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办理补贴申请兑付事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注:单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温室大棚须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验。 (六)核验报告审核。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在收到核验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购机者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购机者,自主办理补贴申请;对审核不通过的购机者,应告知不通过原因,经整改后再行核验,整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七)审核公示。对于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资金兑付。产品投入使用一段时间,确认设备正常,用户与生产企业签订运行正常确认单后。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核查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资金兑付后,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适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补贴产品开展建设质量抽查。 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好《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陕农发〔2021〕43号)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是一项改革创新,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县级财政部门按时限要求兑付补贴资金。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总结分析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享受补贴政策的购机者应在温室大棚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信息、享受中央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资金金额等。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负责,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企业违规失信行为造成试点终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担,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需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动态跟踪农机新产品的市场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发现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良行为和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违规行为要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和上报,省、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突出、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将联合财政部门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试点期间,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生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 7.陕西省2021-2023年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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