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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南水水库及相关区域野外用火及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联合通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5 | |||||
原标题:关于禁止在南水水库及相关区域野外用火及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联合通告 为有效保护南水水库饮用水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森林火灾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水水库及周边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南水水库为韶关市区和乳源县城130万人的饮用水水源地,全部水域划定为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处罚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及所在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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