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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9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字体: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9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作者:佚名    养殖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    

  2022年7月10日6时许,护渔队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长江干流万州区体育馆外水域巡查发现,当事人张德胜使用钩刺耙刺1套(包括路亚杆1根、渔轮、渔线组单柄双钩锋结构蝴蝶型锚钩)锚鱼,现场无渔获物。因其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2年7月11日经领导同意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7日,当事人潘文树在重庆市巫溪县陳先艳养殖场为生猪购买人周峻运输40头生猪回万州时,因陳先艳养殖场出售的40头生猪未佩戴耳标,就把自己驾驶的一辆牌照为渝AN01T9红色货车内的万州区耳标转让给陳先艳养殖场使用,使这40头生猪佩戴了当事潘文树所转让的生猪耳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邹德煜(兼驾驶员)于2022年6月9日上午,驾驶本人自家货车(车牌号为渝A12X9H)到位于万州区新田镇小岭1组即五新二桥(鱼田桥)处牟伦云开办的生猪养殖地,收购了生猪6头,准备运往并交给重庆市万州蓝希络食品有限公司待宰,6头生猪重1067千克,收购单价15元/千克,货值总金额为16005元,且在其收购生猪前未依法申报检疫和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条一百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2年6月25日9时30分许,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民警现场发现当事人丁银于禁钓期间在长江支流万州磨刀溪长滩镇二道沟水域使用1根钓竿,1个单钩垂钓,钓获物有64尾、重0.985千克,当日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将该案移交本机关处理。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2022年4月18日16时20分许,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龙宝河印盒石大桥下水域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杨云生使用1套钩刺耙刺类渔具(包括锚竿1把,渔线组单柄三钩锋结构锚钩)锚鱼,没有渔获物。经长航公安万州派出所民警初步调查,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轻微,不构成犯罪。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到现场处置。2022年4月18日17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到达现场,将当事人带回执法支队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0日5时,护渔队员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天仙湖水域发现当事人郭兴明使用3根钓竿在钓鱼,随后执法人员达到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钓竿3套(含鱼线个钩锋)进行了清点,无渔获物,随后登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对当事人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告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处理。2022年7月1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当事人到农业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7月25日0时10分,护渔队员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天仙湖水域夜巡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3根钓竿在钓鱼。护渔队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钓竿、钓钩进行了清点登记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钓竿3套(含鱼线个钩锋),无渔获物,随后登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对当事人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告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7月25日经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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